作者:Josh Roten
中文翻譯:數位藍海潛水攝影俱樂部
原文出處:TDISDI
ERDI 聯繫我,問我是否願意撰寫一篇文章,介紹「執法單位潛水隊」與「消防救援潛水隊」之間的差異。為了盡一份力支持 ERDI,我答應了。但當我開始擬定文章大綱時,我很快就意識到——這可能會是一個麻煩的議題。
我們都知道,這世上沒有一種標準能適用於所有情況、所有地區、所有單位。我們也知道警察跟消防員之間總愛互相打趣、比較誰比較厲害。所以,本文的目的是希望提供一個整體觀點,引發思考,而不是要讓某一方與另一方對立,或說哪一類潛水隊更好。
警察與消防員本來就很會彼此打趣了!我希望大家能從中看出,執法潛水隊與消防救援潛水隊在哪些方面相似,又在哪些方面運作方式不同。我相信,在同一地區或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潛水(PSD)隊伍可以且應該互相合作、聯合訓練,並在能力互補的基礎上支援彼此——有的時候是互相支援,有時則提供對方所欠缺的資源或技術。
本文的重點是說明這兩類潛水隊的差異,但更重要的是強調彼此之間如何互補、協作與支援。
背景介紹
我是一名退休的消防隊長,來自加州北部一個中等規模、全職編制的城市消防局。我職涯的最後八年負責我們的水中救援小組。我們是方圓約 70 英里內唯一一支消防潛水隊。我任職的城市位於一個縣內,而該縣的警長單位(Sheriff’s Department)擁有一支優秀的潛水隊。我們這個地區的每個郡警長辦公室幾乎都有自己的潛水隊。最近的警察局潛水隊位於兩小時車程外的舊金山灣區。
我所屬的消防局之所以決定成立一支水中救援小組,是因為我們曾處理過數起人員與車輛落水事件。我們當時以「救援模式」應變,但當時並無任何潛水能力。這代表我們必須等候郡警潛水隊被通知後出勤,抵達我們的地點,準備下水,最快也需一至兩小時。
當郡警潛水隊到場時,原本可能是救援任務的事件,早已變成遺體打撈。這不是誰的錯,只是當時的制度就是如此。我們的指揮官決定:為了把握關鍵的「黃金一小時」,消防局要自行組建一支潛水隊。我被任命為負責人,從零開始組建並帶領這支隊伍,直到退休。
我們的潛水隊編制為 21 人,每班輪值七人。這七人都派駐在同一個「救援任務分隊」的消防站,因此我們每班都能確保有七名潛水員隨時待命出勤,並能立即帶上所有潛水裝備和相關設備。
退休後,我創立了一間專門為公共安全潛水隊提供訓練、裝備與支援服務的公司。在這個角色中,我大部分的合作對象是執法單位的潛水隊。無論有沒有人願意承認,執法潛水隊與消防潛水隊其實有更多的共通點,而非差異。
我們成立消防潛水隊時,我在郡警潛水隊內已有幾位老朋友。我一開始就訂下目標:維持這份友誼。我們不是來搶工作的,也不是來複製他們原本做的任務。我們早早就與對方高層會談,明確表示:我們不會在自己的轄區內執行遺體打撈或水下犯罪調查(U/W CSI)等任務,也不會未經請求就進入對方轄區執行任務。
我們也向他們表示,如果有周邊轄區出現「救援模式」事件,我們可以迅速支援,直到當地執法潛水隊到場接手。我們也願意為其他潛水隊提供支援,例如額外的潛水人力、裝備,以及我們特別具備的資源,例如:可攜式高壓氣瓶填充機、夜間行動照明、技術繩索救援能力(適用於難以進出的水域)、去污能力等等。
在接到指令、著手籌組水中救援隊後五個月,我們便投入運作——雖然當時還有許多訓練與專業發展需要進行。我們就像是弟弟,而郡警潛水隊是哥哥。我們的優勢在於:潛水員全年無休、隨時待命,能夠快速部署,並在夜間照明、現場填充氣瓶、去污等後勤支援面也具備能力。
初期我們與郡警潛水隊共享了許多資訊與想法。我們甚至擔任他們突擊演練的評估者,他們之後也為我們做了相同的事。這樣的互動讓兩支隊伍建立了良好合作關係,雙方的整體表現都更上層樓。我始終相信,潛水隊之間應合作、聯合訓練,以區域性的方式整合資源、推動發展,不論是執法單位與執法單位間,或消防與警察之間皆然。
以下是消防救援潛水隊與執法單位潛水隊一般或典型的任務與能力項目對照。部分大型單位可能具備清單上所有的任務能力,而較小的潛水隊則可能只能執行部分工作。我們都知道,在公共安全潛水領域並不存在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每個規則都有例外,因此以下內容僅供參考範例:
消防救援潛水隊的典型任務與能力:
- 快速部署
- 潛水救援任務
- 技術性(繩索)救援
- 密閉空間救援:空氣品質檢測、傷患包裝、回收系統等
- 危害物質應變處理:具備專業防護裝備(PPE)與現場去污能力
- 攜帶式與大面積現場照明設備
- 呼吸空氣壓縮機(固定式與攜帶式)
- 行動指揮中心/指揮車輛
- 消防船艇,亦可兼作潛水平台
- 緊急醫療服務(EMS),經常包含進階生命救護(ALS)能力
- 直升機:空中搜索、運送潛水隊與裝備、吊掛與空中救護
執法單位潛水隊的典型任務與能力:
- 遺體、車輛與證物打撈
- 水下犯罪現場調查
- 證物保存與證據保全鏈管理(Chain-of-Custody)
- 後續調查/地面(Topside)偵辦
- 進階訪談與筆錄技巧
- 巡邏艇,同樣可作為潛水平台使用
- 現場安全維護
- 部隊安全防護(Force Protection)
- 重要人物維安(VIP Protection)
- 港口/海事/國土安全行動
- 行動指揮中心/指揮車輛
- 海上執法任務:如酒後操船(BUI)、船艇事故調查等
- 法庭作證訓練與準備
- 直升機支援:空中搜索、運送潛水隊與裝備、吊掛與空中救護
正如我先前所說,沒有一種「通用版本」的方式能完整定義一支執法潛水隊或消防救援潛水隊應該是什麼樣子。我們或許都聽過這樣的例子:有些地區的所有潛水任務都由警察潛水隊執行,也有些地區則是消防單位負責全部潛水工作,包含打撈任務與水下犯罪現場調查(CSI)。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城市中警方與消防單位各自擁有自己的潛水隊伍,但彼此之間不合作、不往來,甚至有敵對氣氛(具體地區就不點名了,以免傷害當事人 😅)。
如果你的潛水隊是當地唯一的隊伍,那你就必須隨時做好萬全準備。
這代表你的團隊在標準作業程序(SOGs)、訓練與裝備等方面,都應該具備足夠能力,來因應轄區內可能發生的各種潛水任務。如果你所在的地區有兩支潛水隊,而且彼此合作良好,那麼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專長來分工。例如:一支隊伍專注於救援任務,另一隊則負責證物打撈與水下犯罪現場調查。也許單獨來看,兩隊都不具備完整的公共安全潛水(PSD)功能,但結合起來,就能形成一支具備全方位能力的團隊。
理想情況下,這些潛水隊應該定期交叉訓練、協調裝備標準與SOGs、以及統一潛水行動中所使用的術語。若一個地區內有多支潛水隊,更應積極推動區域性的合作與計畫編組,並訂立短期、中期與長期的目標。在預算編列與資源分配方面,區域合作模式通常能獲得主管機關的青睞,因為這樣可以降低成本、避免重複投資,並提升整體應變效能。
一些明顯的差異
你會發現,有些執法潛水隊(LE Dive Teams)可能從未聽過《國家消防防護協會》(NFPA)的 1006 與 1670 標準,即使這些標準與公共安全潛水(PSD)密切相關,他們也不會特別在意「消防部門的標準」。同樣地,當消防部門聽到「警察訓練標準(POST)」時,也可能覺得無關緊要。
我的看法是:了解這兩套標準並靈活運用,根據自己單位的實際需要選擇適用內容,會是比較理想的做法。
一個潛在的水下犯罪現場,應該交由受過相關訓練的潛水人員處理,這些訓練應包括:
- 水下證據的識別
- 拍照與紀錄
- 收集與保存方式
證據的法律效力不會因為它是在水下找到就有所不同,因此,正確的處理流程依然至關重要,才能讓證據在法庭上具有效力。
並不是所有的消防潛水員都熟悉這類流程,這是事實。因此,向當地的執法機構或地檢署爭取進一步訓練機會,至少是一個不錯的起點。
我也看過不少執法潛水隊將潛水裝備分別儲放,若是遇到緊急救援(Rescue Mode)任務,潛水員必須先花時間組裝裝備才能下水,這往往會浪費寶貴的黃金時間。相較之下,許多消防潛水員習慣將潛水裝備維持在隨時可用的狀態,就像他們對待消防用的SCBA 自給式呼吸器一樣,每次使用後就立刻補滿氣瓶、準備好下一次任務。
有些潛水隊認為自己只負責「打撈任務」(Recovery),即使偶爾有機會要處理緊急救援,他們也不主動介入。但實際上,每一支公共安全潛水隊都應接受訓練、隨時準備好處理任何可能發生在其轄區內的潛水事件。
聯合權力協議(Joint Powers Agreements, JPA)
在許多社區中,透過簽訂聯合權力協議(JPA)來成立聯合權力機構(Joint Powers Authorities),是一種被證實有效的合作模式。這種作法可以讓多個單位共同出資與共享資源,以滿足特定需求,同時減輕單一機關的財政壓力。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個地區有四支潛水隊,他們都需要一台高品質的空壓機,但每個單位的預算都無法負擔購買新設備的費用。這時,這四個單位可以透過 JPA 合作購買一台空壓機,不僅平均分攤購置費用與每年的保養、維運成本,還可以每年提撥預算,為將來更換新的空壓機作準備。透過這樣的聯合機制,所有參與單位都能受惠,而且只需承擔原本成本的一小部分,就能獲得必要的資源與裝備。
溝通協調(Communications)
另一項重要考量,是各單位之間如何進行有效的通訊,不論是在水面上透過無線電,或是在水下使用手勢、繩索訊號、甚至是語音通訊,通訊效率都是任務成功的關鍵之一。
各單位應該:
- **善用「互助頻道(Mutual Aid frequencies)」**進行無線電通訊
- 確保水下語音通訊設備之間具備相容性
- 統一水下使用的繩索訊號與手勢系統,以避免誤解或延誤
此外,每個機關都應建立一份完整的聯絡資訊清單,內容包括:
- 鄰近潛水隊的負責人姓名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地址等
這些資訊能確保日常溝通與緊急支援時更加順暢與即時。
應變計畫與事故前規劃(Response Plans and Pre-Incident Planning)
若同一地區內有多支潛水隊共同運作,各隊應考慮建立「自動支援(Automatic Aid)」與「互助支援/外援支援(Mutual Aid / Outside Agency Assist)」計畫,必要時更應以正式書面協議備案。
此外,各隊應評估在聯合出勤時,如何運用事件指揮/管理系統(Incident Command/Management System):
- 是採用單一指揮(Single Command)?
- 還是聯合指揮(Unified Command)?
- 各單位是否已指定代表(Agency Rep)參與指揮架構?
我們知道,大多數潛水事故(無論是救援模式還是打撈模式)通常只有一名傷患或罹難者,一支隊伍通常就能應對。但試想一下,如果發生以下情況:
- 一艘滿載乘客的船隻沉沒
- 一架飛機墜入水中
- 一輛觀光巴士衝出道路跌入水域
而這些事件都發生在你的責任區域(AOR)內,那你是否曾思考:
- 這些情境是否真實可能發生?
- 若發生,你有足夠的資源與人力應對這類大型、多傷患事故嗎?
這類事件幾乎不可能靠單一隊伍或單位獨力完成應變任務。因此,事故前的規劃與跨單位協調極為重要。即使只是進行桌上推演(Table Top Exercise),也有助於釐清:
- 預期所需資源清單
- 各隊擔任哪些任務
- 指揮系統的運作方式
- 共通通訊計畫
以及在面對複雜或延長性事故時,最重要的後勤支援需求:
- 休息與復原區(Rehab)
- 食物與醫療照護
- 空氣瓶補氣、夜間照明
- 現場管理、紀錄與公關發言
- 財務/物資採購系統
以上這些關鍵要素都應該事前規劃完善,千萬不能等事故發生時才倉促應對。
裝備規格/採購/維護共享(Equipment Specifications / Purchasing / Maintenance)
各潛水隊若能就裝備進行標準化統一規格,無論在採購流程或使用效率上都能帶來不少優勢。尤其在公開招標(Open Bid)程序中,標準化裝備不僅能節省成本,也能降低反覆招標的行政負擔。此外,在能見度極差的水下環境中,若所有隊伍使用的裝備規格一致,也能提升識別效率與救援安全性——特別是在協助陷入困境的公共安全潛水員(PSD)時,更加重要。
除了採購,裝備的日常維護與檢修也可以進行跨隊分工合作。例如:
- 某一支潛水隊專責全面罩與調節器的維修保養
- 另一隊則負責氣瓶檢驗、乾式防寒衣修補等任務
彼此交換技術與服務,共享資源、提升效率。
案例一:水面浮屍
某地一支執法機關潛水隊(LE dive team)接獲通報,有一具屍體浮現在採石場的水面。從外觀判斷,罹難者已明顯死亡,並有腐敗跡象。該地區由執法機關負責主要偵辦權限,因此他們同時擔任現場的事件指揮官(Incident Commander)。這支執法潛水隊雖然具備下水打撈的能力,但因採石場岸邊地形陡峭,無法順利抵達水面,在進出水域時需他隊協助,才能安全完成任務。
此時,當地的**消防潛水隊(FD dive team)**便可發揮作用:提供技術繩索救援(Technical Rope Rescue)設備與操作技能,協助執法潛水員安全進入與脫離水域。同時,消防隊也可就地設置去污程序(Decontamination),待執法人員將屍體打撈上岸後:協助搬運遺體與潛水人員離開採石場,並於現場為執法人員進行去污清洗。這樣的跨單位協作不僅提升了效率,也符合各隊的專業職責分工。
案例二:疑似溺水事件
消防潛水隊(FD dive team)接獲通報,前往當地湖泊或海灘處理一起疑似溺水事件。初期行動依照標準**「救援模式(Rescue Mode)」**展開,潛水員立即下水搜尋,力求在「黃金時間」內進行救援。然而,當潛水行動超過一小時仍未發現生還者時,消防潛水隊結束當前潛水,重新進行現場簡報(Briefing),並正式將行動轉為「遺體打撈模式(Recovery)」。
此時,執法機關潛水隊(LE dive team)便接手為主導單位,展開後續**調查、搜索與水下犯罪現場鑑識(CSI)**任務。而消防潛水隊仍會留在現場協助支援,例如:派出備援潛水員(Safety Divers)、現場充填氣瓶(或往返氣瓶填充站)、負責潛水人員的休整(Rehab)與去污(Decon)。這種任務接力式的分工,不僅確保了專業效能,也讓每支隊伍能在自己擅長的領域發揮最大戰力,實現公共安全潛水的跨機構協同作戰。
案例三:車輛沉沒
當發生大規模事故、且涉及多位人員(POBs,Persons On Board)時,例如:一艘搭載多名乘客的渡輪沉沒、客機墜入水中、或是一座橋樑倒塌,導致多輛車輛連人帶車墜入水中….. 此類事件的規模與複雜程度,遠超任何單一潛水隊的應變能力。若要妥善應對這類突發且高風險的水下救援任務,事前的準備、規劃與跨隊伍聯合訓練至關重要,能有效提升整體行動的安全性與應變效率。
多團隊合作的益處包括:各隊伍資源互補(人力、裝備、專業技術)、更快速地建立統一指揮架構與溝通機制、減輕單一隊伍在長時間任務中的壓力與疲勞累積。這類事故一旦發生,時間就是生命,而平時的協作與演練,就是提升生存率的關鍵。
結論
儘管警察潛水隊(Law Enforcement Dive Team)與消防救援潛水隊(Fire-Rescue Dive Team)在主要任務分工上確實存在明確差異,但實務上,這兩類隊伍其實有許多合作的機會與必要性,並且在很多情況下,雙方攜手合作才能帶來最大的效益與安全保障。
警察與消防人員之間的友善競爭與彼此揶揄大概永遠不會少,但我們都希望,在 公共安全潛水(Public Safety Diving, PSD)的訓練與行動現場上,兩者能摒除成見、充分合作、共同提升區域水域應變能力,為民眾提供更全面、更即時的水下救援與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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